原告马**诉被告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55200元及利息(以55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为标准,自2019年8月12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广州市荔湾区对外承揽加工珠宝饰品业务。2019年6月至8期间,被告郭**陆续委托原告加工珠宝饰品,原告包工包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饰品加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截至2019年8月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共计555200元。2019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马**出具欠条,确认其本人欠原告货款555200元,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付清,月息按2分计,如不付清,责任自负。其后,被告从2020...(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