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某述称,对行政处罚认可,但是罚的太多了,现在还欠好多钱,也借不到钱,想缴纳罚款,但是确实没有能力。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7日,吉林市某接到举报吉林市龙潭区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线索,吉林市某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吉林市龙潭区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明知进货商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购各类型号机油375箱,按照吉林市龙潭区某提供的销售价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183,128元,库存共121箱(684瓶)。吉林市某认为吉林市龙潭区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4年6月12日,吉林市某作出xxx《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吉林市龙潭区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向其释明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向吉林市龙潭区某送达。吉林市龙潭区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2025年7月25日,吉林市某作出x...(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