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街道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1.给付临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律规定,某街道办、某公司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占赵*的合法权益《哈尔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人民群众财产的有利保护,也是对被动迁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某街道办、某公司以回迁的楼房在文物保护红线之内为由不给临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某街道办、某公司存在未审批先动迁的违法行为既然在文物保护红线内,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则不能动迁和立开发项目由于赵*不识字,相信了某街道办、某公司的游说,迫使赵*签订所谓的动迁协议2.关于临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付具体时间,应当是2024年12月5日,这是与某公司沟通确认后在入户通知书载明的,不能违反约定3.原审法院以对赵*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