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纪*因与被申请人某中心某中心、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申请再审称:(一)曾为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为纪*出具了六级伤残工资计算表并加盖公章,认可了纪*的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数额,同意向纪*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某公司实际掌控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纪*自2019年始多次向和某公司主张伤残津贴,亦于2023年向纪*出具了伤残津贴的工资计算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纪*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