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年利率3.65%从2023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80000元利息按照lpr年利率3.65%从2023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剩余20000元借款本金不再主张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23年6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脱,不得已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