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吴*、李*、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不予采信证据未说明理由。1.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作为合同签订的主体不适格。吴*是国有独资控股公司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基层单位的经理兼...(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