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孟**、张**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孟**、张**偿还借款40000元;2.由孟**、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张**因急需用钱向李**借款100000元,李**通过银行转账打给张**,截至2023年,张**共还60000元。2023年3月14日,孟**向李**出示欠条,要求替张**还剩余40000元借款。经孟**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孟**未出庭,亦未作出答辩。
张**辩...(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