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牡丹江某甲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某乙公司未全部承***小区的物业托管服务,仅是***小区尚未验收前的临时性托管某甲公司未将二期物业和门市房1-**层及地下**层移交某乙公司,故不应缴纳该部分物业费用2.某乙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未规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等级,某乙公司以牡丹江市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某乙公司计算物业费收取起始时间错误,显失公平案涉《物业托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不再向某乙公司支付托管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某乙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环境脏乱差及安...(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