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按照同期学员的退休标准给予养老退休标准大约3000-5000元。2.应补发孙*60岁后至今的退休金。3.在没有任何除名文件处罚的情况下,应给予工资补偿,支付自1989年3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事实与理由:孙*是1980年由西安市原卫生局招工到某乙医院的护理员训练班学员,在某二院内科做护士工作。1988年,孙*因家庭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经科室和某二院领导同意开始休年假,续请事假,一直没有上班。1997年孙*到某二院要求继续工作,某二院人事科告诉孙*已经被某二院除名。当孙*要求人事科出示除名文件时,人事科和二院领导以找不到档案为由推托。2017年6月,孙*达到退休年龄,去二院办理退休时,二院已解散,将孙*的档案移交到。孙*和人事交涉无果,找到行政...(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