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第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赔偿王*119224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长实律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某甲公司为王*购买汽车提供担保,潘*向某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因王*未能及时偿还购买汽车的分期款,某甲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某甲公司起诉王*及潘*,王*委托长实律所代理该案件。但长实律所接受委托后未进行任何工作,也未参加庭审,致使王*败诉。长实律所应赔偿王*(2011)滦民初字第3732号、(2011)滦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