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付*原告货款9512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购买空调等电器产品。2023年12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120801),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格力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厨卫。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2024年5月27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空调、热水系统含税合计335121元,截至当日两被告已支付货款210000元,尚*原告货款125121元。2024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