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戊公司、李*、第三人某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某己公司、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抵账协议书》;2.判令某己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11656.17元及违约金40317元(以403170元为基数,按10%计算);3.判令被告李*在16410元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某己公司之间存在岩棉板买卖关系,2016年至2020年6月30日,某己公司累计向原告购买价值411656.17元的岩棉板。为支付货款,某己公司将案外人某丁公司抵顶给其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的房屋作价403170元抵顶给原告,并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