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丛某甲、丛某乙、李**因与被申请人某站某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丛某甲、丛某乙、李**申请再审称,丛某丙与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丛某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丛某丙长期为卸货、送货,工作地点在指定的南岗区,工作内容由某营者李**直接安排,工作时间按经营需求确定,丛某丙五点多即开始工作,足以证实丛某丙需服从的工作安排,无自主选择工作内容、时间的权利虽抗辩无考勤记录,系其自身未建立合法的用工制度,某营者李**曾某为货站员工,足以证实管理关系存在,一审法院未对该重要证据进行质证丛某丙提供的劳动是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并非临时性、辅助性劳务,某营者李**向丛某丙支付固定工资,结算方式系物流计件工资的常见形式,非劳务关系的对价支付,且该报酬是丛某丙的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的本质特征丛某丙为持续提供劳动近三年四个月,具有长期性、...(本文书还有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