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某店、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东城某店、北京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2.判令被告东莞市东城某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雀友系列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麻将机销售链接中使用“雀友”字样,并立即删除上述侵权链接;3.判令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东莞市东城某店的侵权链接;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某确认案涉被控侵权链接已下架,故申请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某有限公司专注于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其“雀友”牌麻将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注册了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雀友”商标。2009年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且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系某公司,现原告经过某有限公司充分授权...(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