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朔州山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山阴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231502元,即:(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913.5元/月×13个月=557875.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13.5元/月×24个月=102992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13.5元/月×15个月=643702.5元;3.依法维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三项;4.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