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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6)黑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6-03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潘*与再审申请人郭*确认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原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后,潘*、郭*均不服,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24)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审申请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再审请求: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3)黑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郭*提交的《卖房票协议书》中潘*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据此可以证实潘*对郭*所称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完全不知情,《卖房票协议书》不是潘*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潘*同意庞某对外出售案涉房屋缺乏依据。2.郭*对如何取得案涉房屋及如何交付案涉房屋的陈述前后矛盾,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郭*与潘*住址仅相隔一个单元,郭*从未找潘*要求办理过户,而是等到庞某去世后才找潘*,有悖常理。3.潘*在原审中明确表示案涉8万元是给庞某的好处费,好处费本身即为违法事项,二审判决推定潘*...(本文书还有49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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