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被告人赵*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刑事判决书、卡口抓拍信息等书证、证人某某波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有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本文书还有4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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