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与被告文*、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文*、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5年8月12日的利息3997.51元;2025年8月13日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95%计算);2.判令被告文*、曹*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30日,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与被告文*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000元,循环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6.15%,借款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