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51454.8元,其中本金150000元,截止于2025年5月15日的利息1454.8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张**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张**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08),约定借款额度为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