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女,1975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温泉小镇**号楼**单元**室。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男,1974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温泉小镇**号楼**单元**室。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罗**及二审被上诉人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魏*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魏*通过微信账户为张**工程队支付如下费用:(1)转账给工人,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报销工人垫付的加油费...(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