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燕独任审判,202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8日,被告胡**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通过某平台转账方式将2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确认收款。2024年4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被告当时未在家,直到当天晚上被告回家后称没钱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廉*20000元,贰万元整,2024年6月份还”,胡*。还款...(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