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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6)黑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25)黑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与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5)黑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因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上诉人孙**承担上诉人为其垫付的执行费5365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本案实质为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以房抵债协议》的违约纠纷,而非不当得利或合同变更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债务清偿事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明确约定以特定房屋抵偿全部债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该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基础。然而,被上诉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等...(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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