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豆卫国饮豆某驶xxx号牌小型面包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北大道新市区段5公里567米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经检验鉴定豆卫国某豆某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人员基本信息、查*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豆某的供述和辩解、新...(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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