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需解决以下争议焦点问题:
一、关于双方所签《一、二场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某甲公司主张其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案涉工程施工资格,双方所签《一、二场建设施工合同》对工程计价的约定,构成对中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合同应属无效。某甲公司一审中未提出该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二审中仅提供了某乙公司出具的《某乙公司某一二场笼养改建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某甲公司出具的《某乙公司某一二场笼养改建项目》投标文件,未能提供中标通知书,双方亦未基于招投标行为和中标结果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故不存在双方2020年7月21日所签《一、二场建设施工合同》对中标合同内容实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按《一、二场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某乙公司本诉提出的请求及某甲公司反诉要求解除的合同亦均是基于该份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