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荣**、张*、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5)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荣**、张*,原审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2025)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张**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加重了张**的举证责任,判决认定张**与荣**、张*不存在借贷合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张**提供银行流水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张**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荣**、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荣**、张*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该笔交易属于“赠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