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公司2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一、对欠款金额不予认可,经核实,案涉工程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293937.12元,仅剩工程款406062.88元,也即10%的质保金。二、原告施工的耐火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苯乙烯装置中的过热炉不得不多次维修,而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维修,原告一直置之不理。因此,被告不得不多次到业主所在地进行修复处理,造成被告损失,应予扣除。
第三人某公司3陈述称,该项目在现场三查四定之前所有的问题已经做了整改,并经多方签字确认。2024年第三人的设备整体检修,发现存在衬里材料脱落现象,届时已过质保期,考虑到被告是施工方就联系施工方讨论维修方案及报价,但由于被告未中标维修工程,最后是其他厂家进行维修的。项目工程款已经在2022年底全部支付给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质证称第1-6、11、12份发票均非本案项目,第8-10份发票中只有部分属于本案项目...(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