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陆*、蔡*(以下简称三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沪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秦*、陆*、蔡*系上海市虹口区某大厦业主。2024年1月31日,某街道办收到包括秦*、陆*、蔡*在内的142户某大厦业主签名的申请书,要求组建独立的某大厦业主大会、独立的某大厦业主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某街道办下属某中心出具《关于某大厦业主来信要求召开独立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回复》。秦*、陆*、蔡*认为某街道办在收到申请的六十日内未履行组建某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虹口区政府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沪虹府复字(2024)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308号复议决定),认为某街道办虽...(本文书还有3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