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鞠*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10.91元,及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5年3月26日计算至本金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26万元,被告承诺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结息。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被告皆按照其承诺的利息标准与原告结息。但2025年6月5日之后,被告表示因其遭遇案外人诈骗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陈**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3月26日至7月3日,被告陈**分三次向原告鞠*借款合计26万元。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被告陈*...(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