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答辩称:1.琚某兵曾在一审法庭询问环节明确表示其对17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并不主张任何权利。2.根据第三方测量结果,琚某兵在“西长西坡”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81.02亩,争议的17亩土地不在合同范围内。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琚某兵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琚某兵的再审申请。
琚某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琚某兵、某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及退耕还林合同有效;某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退耕还林合同中未交付的17亩土地交给琚某兵),并立即支付树木收益27000元、土地出租收益64000元。琚某兵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某村委会交付土地不足81.02亩,在西长地有17亩土地未交...(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