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7日0时46分许,被告人裴某饮酒后驾驶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北路检查卡点时,被民警查*。经鉴定,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查*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裴某的...(本文书还有4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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