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195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刘*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4)晋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合法。朱**某起诉刘*刘*借款纠纷没有借款合同,所提供的部分录音并不是二人打电话过程中形成的,而是朱**某儿子偷录的,明显不具有正当合法性。原审中,朱**某的证据中没有书面借条,只有201...(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