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邓**、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被告邓**在原告处购买防盗门一套,双方协商总计价6500元,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货安装在被告吴**,被告2023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完毕,被告即向原告付清尾款。时至今日,二位被告尚*原告4500元尾款未付,原告多次联系二位被告,被告拒不支付。综上所述,为保障原告债权的现实...(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