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双鸭山市人社局)、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鸭山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某宝山村学校(以下简称宝某学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6年4月2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双鸭山市人社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赵**,被申请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鸭山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宝某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主要理由:1.王*...(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