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福清分行)与被告郑*、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姚*偿还借款本金316,537.8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计11,689.15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福清分行有权对郑*、姚*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郑*、姚*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某福清分行(原名称为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24年11月14日变...(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