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第三人吉林高新区高某街道日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日某村委会)、第三人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第三人日某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追加刘**为(2019)吉0291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审理中变更为不得变更刘**为吉某某人仲311号劳动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日某村村委会、李**负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29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仅以刘**系吉林市融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公司)股东为由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裁定忽略了以下关键事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刘**并非注销登记的实际控制人。融某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会决议显示,吉林高新区高某街道日升村村民委员会持有92%股权并单方决定增资及注销事宜,刘**从未参...(本文书还有4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