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与被申请人史**、张*、史**、第三人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吉240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冻结被申请人史**名下位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建筑面积183.7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房执字第xxxxx号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史**名下位于安图县二道镇白河宝马村、建筑面积362.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房执农字第xxxxx号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二道镇池北大街、建筑面积177.6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二道镇池北大街西侧长白山国税公寓、建筑面积118.4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安图县不动产产权第xxx**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五、冻结申请人于**(曾**:于**)名下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建筑面积89.9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安图县房权证二道镇字第934xx...(本文书还有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