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9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陈**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入150万元。同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每月付利息一次。借款后,被告陈**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2,500元至2025年5月19日。2025年4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陈**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入130万元。同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被告陈**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9,000元至2025年6月1日。2025年4月11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将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xx号)做为抵押,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