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与被告王**、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25年8月8日的利息6125元;并判令二被告偿还2025年8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时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2025年8月9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25%计算,2026年4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时的利息按年利率6.825%计算);2.判令被告王**、胡*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3日,原告天水麦积某银行与被告王**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24年4月23日至2...(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