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谯**与被告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支付谯**劳务费18,131元。事实和理由:谯**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在重庆市某制药厂工地工作,挖土方135.54立方(每立方150元),计20,331元;做点工6天(每天300元),计1800元。期间谢**支付生活费4000元,尚*劳务费18,131元。
被告谢**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手写结算单”一张,主要载明:“黄某某:1.76×21×150=5544+5000=10,544元;0.75×0.75×3.14×76.74=135.54³×150=20,331元;工天6×300=1800计22,131元,借支400...(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