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再审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张*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并据此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入职后至事故发生期间,再审申请人共支付其三个月工资共计13628.6元...(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