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11819.24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63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5年11月28日暂定为3234.85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编号:xxxxxxxx;车牌号为豫vxxx**)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4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