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
某甲公司诉称,1.判令梁*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2,384.42元;2.判令梁*支付逾期利息31,619.94元(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6年4月3日),并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自2026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某甲公司对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吉利帝豪rs2016款1.5l5mt向上版,车架号l6t7722s2g*******,发动机号gbn*******车辆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梁*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梁*与某乙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梁*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车辆,并分36期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梁*仅支付18期租金后便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此后,某乙公司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某...(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