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某部门黑河市分行及一审被告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苏*要求与某部门黑河市分行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应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在某部门黑河市分行与苏*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客观基础上,某部门黑河市分行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抗辩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