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冉*到庭参加诉讼。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74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499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12月,原告因欲购买“机械革命蛟龙16pro8945”笔记本电脑,与被告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采购该电脑,原告向其支付相应货款。202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xxxx)转账7499元,转账附言明确为“机械革命蛟龙16pro8945购机款”。付**,被告未按约定履行采购及交付...(本文书还有2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