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张**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赵*、某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机场工程分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无需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赵*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对赵*的代理行为存在明确意思表示,并非不知情。赵*与某乙公司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挂靠协议》以及赵*以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某公司机场工程分公司签订《漠河机场改扩建工程飞行区排水及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均系某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直接证明其授权赵*以公司名义开展工程分包、结算等行为,不存在不知情或赵*越权的情形。赵*与...(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