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6)苏04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合计一共人民币13591131.19元,且于2025年7月时,被上诉人发函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上述欠款,双方历年均有财务对账单,被上诉人起诉催讨2800余万元纯属恶意起诉。有关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某某公司即使请求返还,自2019年12月起至今,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