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新余分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6)赣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上诉称,撤销(2026)赣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渝水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事实和理由:张*作为本案实际施工人,不应受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新余分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管辖约束,且渝水区本就是工程所在地...(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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