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脱逃,案件于2026年4月9日中止审理,于2026年5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徐某同居于吉林省临江市。2026年1月29日,董某趁徐某外出之际,将徐某父母放在主卧室衣柜抽屉夹层中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盗走,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前董某归还人民币8000元。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徐某谅解。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