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6)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原审被告某漯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6)豫1122民初***...(本文书还有10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