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5)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5)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陈**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程*向陈**支付欠付租金2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滞纳金暂计12770.2元(计算方式详见一审诉讼请求)及提前退租的损失费和违约金1400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3.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程*承担。事实和理由概括如下: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对其后续事实认定存在严重偏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二、程*拖欠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租金共计2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从未履行该付款义务。三、原审判决以“推定...(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